旅客乘船指南

一、乘船須知

  • 在碼頭乘船時,務必至少要在開船前一小時辦理好乘船手續。
  • 出境必要證件:(1)有效期內之台胞證    (2)有效期內之護照
※ 兩岸碼頭出入境綜合服務費,由旅客自行負擔並於各客運碼頭另外收取,碼頭出入境綜合服務費依各地碼頭公告為主,開船前30分鐘結束驗票,逾時聯檢部門將拒絕辦理通關手續。
 

二、行李托運及手續辦理

  • 托運時間:開船前30分鐘需辦理完行李托運手續。
  • 托運地點:兩岸碼頭出發廳。
  • 托運數量:每人免費兩件,總重量不超過30公斤。
  • 托運收費:超重部份新台幣500元/30公斤,不足30公斤以30公斤計。
  • 托運手續:旅客持船票及相關證件到驗票台,通關後須攜帶行李接受海關的檢查後,再辦理相關行李託運手續。
     

三、行李提取

  • 旅客抵達目地港後,須持行李票領取聯到行李房領取行李,並接受海關的查驗。
     

四、個人通關程序及注意事項

  • 須持船票於出發當日到碼頭出發廳辦理手續。 
  • 須持有效證件(護照、身份證、台胞證) 。 
  • 正確填寫出入境卡、出入境健康檢疫申明表、攜帶物品申報表。 
  • 購買港口綜合服務費。
     

五、港口週邊搭車資訊

台中港旅客服務中心:

地址:台中縣梧棲鎮中二路一段9號
電話:(04)2664-2388
(1)自行開車:
(2)搭乘客運:
巨業交通股份有限公司(https://www.g-bus.com.tw/information2.asp),電話:(04)2662-1161。搭乘市區公車「臺中─清水─梧棲」線,於「台中港旅客服務中心站」下車即可到達。
 
統聯客運(https://www.ubus.com.tw),電話:0800-241-560。搭乘國道客運「臺北─臺中港」線至終點站「臺中港旅客服務中心站」下車,即到達旅客服務中心。搭乘市區公車「83路副線:臺中港─新民高中」線至終點站「臺中港旅客服務中心站」下車,即到達旅客服務中心。
 

基隆西岸碼頭旅客服務中心:

地址:基隆市港西街16號
電話:(02)2420-6421
(一般公車與火車可抵達,位於基隆火車站左方步行約5分鐘)
 

高雄港-旅客入境通關地點: 

高雄港1號碼頭旅客服務中心。
(海關大樓高雄市捷興一街3號對面)
 

六、旅客須知

一、旅客于啟程前應備妥出境所需要之各項必備檔,如:有效之護照、簽證、防疫及其它文件。請詳細瞭解中、台兩地海關的規定,不可攜帶不允許出入境的物品過關若旅客未備妥前項檔而導致任何損失或費用,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二、購票
旅客憑本人護照和有效旅行社證件購買船票,船票只限旅客本人使用,不得轉讓或塗改,否則船票失效。船票由旅客自行保管,遺失恕不補發。
每一購全票的成人旅客,限免費攜帶一名不足二周歲兒童乘船(不另供應鋪位)。超過規定者,應按超過的人數購買兒童票。
※ 兒童年齡不滿二周歲者免票。二歲至十二歲應購兒童票,且不得單獨購票及乘搭,兒童票按全票半價收費。十二歲以上都應購全票。
 
三、乘船
旅客應按船票指定的日期和開航時間,持有效證件及船票提前二個小時抵達指定碼頭乘船,開航前半小時停止辦理旅客手續和行李托運。旅客持票乘船,只限於船票上所註明之日期、航線、班次,逾期無效
六十五歲至八十五歲的旅客,必須出示健康證明書,表明其適合旅行。八十五歲以上的旅客和懷孕6個月以上的旅客,船公司有權謝絕乘船。承運人有權拒絕接載任何酗酒、患有傳染病、 嚴重疾病、精神病患者或被承運人認為其行為不檢之人士。
旅客憑所購船票的等級對號進入客艙,如要求更換船票等級時等級僅限向上變更,應補收票價等級差額,另收補票手續費新臺幣150元。
旅客未能辦妥出入境簽證或無法準時報到以致未能搭船的,或到達目的港後遭拒絕登岸所產生之費用,則由旅客完全負責
 
四、退票及變更
旅客在規定班期開船三天前辦理退票,按實際銷售票價10%收取退票費。在規定班期開船四十八小時前辦理退票,按實際銷售票價20%收取退票費。在規定班期開船二十四小時前辦理退票,按實際銷售票價30%收取退票費。在規定班期開船前二十四小時內,不予退票。退票退款手續請在一個月之內到購票處辦理,逾期作廢。折扣票、優惠票、促銷票不予改簽和退票。
船票只限當日航次有效。旅客要求變更乘船日期、航次時,可在開航二十四小時前辦理改乘手續,簽票只限一次,每人每票收取簽票手續費新台幣150元。團體票不能辦理變更手續。
※ 以上費用均需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依法定稅率加計稅金。
 
五、行李
1.旅客可免費攜帶一件隨身行李上船,其總重量不得超過15公斤。承運人對旅客隨身行李不負保管責任。
2.旅客可免費托運二件行李,其總重量不得超過三十公斤,每件行李體積不得超過0.2立方米(40*60*80cm),超過規定加收托運費新台幣500元/30公斤。
3.半票兒童享受的免費行李額為成人旅客的一半,免票兒童不享受免費行李額。
4.電視機、電冰箱、洗衣機、電單車、自行車等大件物品,必須另付費用辦理托運。
5.無論隨身攜帶或托運的行李中,不得夾帶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有放射性、動物或其他禁運物品等危險物品。旅客在托運的行李中,不得夾帶貨幣、重要文件、手錶、照相機、金銀、珠寶、翡翠、首飾、古董、文物、鑽石及其製品等貴重物品,否則如有損失,船公司概不負責。
6.旅客的托運行李,如能證實確系承運人責任造成的損失,承運人負責賠償,最高賠償額為每公斤新台幣500元,但每件行李的總賠償額不超過新台幣10,000元,由於共同海損行為受到損失,旅客不得要求賠償。
7.旅客要求對托運行李損失的賠償,須在自船舶到達目的港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證據向承運人或承運人在台灣的總代理索賠,逾期承運人認為行李已完好交付,不予受理。
 
六、責任、保險
1.旅客自啟航港登上中遠之星船舶舷梯開始至目的港離開該船舷梯時止的期間,由於承運人原因造成旅客人身傷亡,由承運人負賠償責任。臺灣地區或大陸地區旅客得於臺灣地區或大陸地區依據相關法規透過承運人或承運人在臺灣地區的代理向保險公司請求保險金。(賠償將根據承運人採用的有關法規的規定辦理)
2.由於不可抗力因素而造成航程中斷、改靠就近港口、誤點抵達或中途換船,恕不提前通知,承運人不承擔由此而造成的滯留、阻延而引起的任何損失。
船上之一切設備由於旅客有意或無意而引致之損失,必須由責任人負責賠償。
3.依據交通主管機關之規定,保險金額意外險為新臺幣貳佰萬元,傷害醫療險為新臺幣十二萬元,此保險金額為損壞賠償之最高額,乘客如認為不足,得另自加保險
 
七、遵守公共秩序
為保護旅客得益和旅客安全,每個旅客應遵守船上的安全公共秩序,如故意違反或不聽勸告者,船長有權進行處置。
 
八、凡乘坐中遠之星船舶旅客,均被認為在前完全同意上述須知。所有因本合約所發生的運送糾紛時,旅客得自行選擇訴訟管轄法院之權利